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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黃山新聞網 瀏覽次數:16次 日期:2022-05-18 10:1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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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(2020年第1號)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規定的乙類傳染病,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、控制措施。
為加強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,引導廣大群眾增強責任意識、自我防護意識,自覺承擔防控責任和義務,進一步壓實“四方責任”,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進行詳細解讀。
1、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義務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條規定: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,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、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。
2、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權利有哪些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十六條規定: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、幫助傳染病病人、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,使其得到及時救治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、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。
3、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病人、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?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: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,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。
4、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,不服從、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、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,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: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